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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章 案子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第5/6页)
      那次他们追逐抢劫犯,导致抢劫犯横穿人行横道。

    但那属于抢劫犯的危险自招行为。

    他们是在见义勇为的情况下追逐,并没有强行驱赶。

    但这个桉子里

    两名女子则是向人求助,属于主动请求救援。

    若是再隐瞒了信息,让人产生了错误认知,使人下水,则是明确的因果关系。

    按照刑法规定,完全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那那如果这两个小姑娘说的是救狗,但男孩以为是救人,这样又怎么算”

    李卫国又跟着问道。

    秦牧想了想。

    接着说道“这样的话,那就存在着非故意误导。”

    “这两个女子求助的时候,未说明缘由,使男孩误以为是救人,同样存在因果关系。”

    “不过这个因果关系属于非故意,构成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法律上。

    并没有过失杀人罪的概念,只有过失致人死亡罪。

    而作为求助者。

    有义务向救援者说明所有情况,讲清楚事件的危险性。

    若因为没表明清楚情况,产生了误导,同样构成了过失犯罪。

    因为她们的过失

    使得男孩下水试图救人。

    “那那如果都清楚是救狗呢”

    宋天成咽了咽口水,也跟着问道。

    作为目击者。

    他当时离的比较远,只看到了大概经过。

    秦牧接着说道“如果双方都明知是救狗,从而导致溺亡,在刑事上则不用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

    不存在错误认知。

    也不存在过失隐瞒。

    也就是说

    所有行为,都是男孩基于正常认知,出于见义勇为的热心,而做出的。

    跳入水中的行为

    系危险自陷。

    虽然男孩因此而丧生,但和两名女子在法定上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定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和平时的认定,有着逻辑上的区别。

    “不过她们两人,在一只狗落入水中的情况下,出于慌乱,向未成年求救,并且放任未成年下河,这种行为还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说到这里。

    秦牧轻叹了一口气。

    刑事上和她们无关。

    民事上,却和她们有着不小的关系。

    民事上对于赔偿的认定,是基于民法典对于事件双方的过错程度来认定的。

    就如同他之前遭遇了黑中介,签了合同反手起诉一样。

    己方过错较少,大部分过错都在黑中介。

    过错越多,赔偿责任越多。

    这个事件

    两名成年女子,遛狗不牵绳。

    向未成年男孩求助。

    放任其下水。

    再加上事后离开等行为,至少要承担一半过错

    “才一半”

    张清源等人听完,有些愤愤不平。

    表示十分不理解。

    在他们朴素的观念里,这就该是这两个女子的全部责任

    如果不是她们不牵绳子,也不至于引发后续事故。

    她们大喊大叫,向男孩求助,才导致男孩下河。

    现在人都没了。

    她们才承担一半的责任

    “在法律上,的确是这样。”

    秦牧苦笑着,叹了口气。

    虽然两个女子的种种行为,都值得谴责,但另一半的责任

    在于男孩。

    他太过热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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