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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七章 匿名网友(第2/4页)
    她解释了自己是小

    学生,网友们也没有任何悔改和道歉。

    反而继续抨击她。

    最终。

    导致了这个“周小清”生出了轻生的念头,跳下了楼。

    目前虽然抢救了过来,但却成了植物人。

    “u,这个事情有办法让那些始作俑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吗”

    看着青岚发来的消息,秦牧皱了皱眉头。

    这个案子

    说实话,又是一个比较难办的。

    论坛里不少法律专业的人都分析了一遍事情的可行性。

    想要让所有参与了此次事件的人遭受制裁

    非常难。

    首先。

    这个案子最多涉嫌了诽谤罪,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攻击和指责。

    但

    若论传播量和扩散范围的话,仅仅是那一层楼的人在指责周小清。

    并未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

    只有那些点赞数量超过了一定标准的评论,能符合立案条件判处相应的诽谤罪。

    当然。

    如果论坛里的粉丝们悟出了帮人点赞,可以加刑的终极奥义

    自发找到这个视频,进行点赞。

    那这些人都可以受到诽谤罪的制裁。

    不过

    这个事情只可意会,不能言传。

    如果被查出来有人组织点赞,该网络传播的数据将作废,不被法院采纳。

    属于说出来就不灵了的法子。

    而论坛的人虽然多,但要在不说明的情况下,让所有人都去帮这些喷子们点赞

    几乎是不可能的。

    毕竟

    论坛里的大部分人三观都是正常的。

    谁会闲着没事去帮喷子们点赞

    其次。

    那个指责周小清的评论里,有人发“怎么不去死”的言论,也很难定为教唆犯罪。

    在刑法中。

    从教唆层面来看,教唆犯罪是指故意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由于自杀不属于犯罪行为,所以一般情况下,教唆他人自杀难以被认定为犯罪。

    不过有两种情况除外,一是教唆者与被教唆人之间有相互抚养义务如是夫妻之间,一方唆使本无自杀念头的另一方自杀,或者一方意图自杀,另一方怂恿的,那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另一种情况,则是唆使无责任能力的人自杀,也要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但在这个案件里。

    周小清属于十二岁,已经满了八岁,属于限制部分民事责任能力的人。

    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知。

    不能算是无责任能力人。

    别人虽然进行了言论引导,但轻生的念头、行为都是她自发产生的。

    喷子虽然骂了“怎么不去死”之类的言论,但出发点却并非是真正教导人去死。

    仅从这点上,很难将其定性为教唆自杀。

    而从帮助自杀行为上来说

    喷子们只是骂了一些话,并未存在帮助周小清自杀的具体行为,无法构成帮助他人自杀的故意杀人罪。

    类似这种只是单纯心理暗示,在心理或者神上鼓励、促使他人自杀,并没有表露出外在的帮助行为

    是不会构成刑事犯罪的。

    在我国。

    自杀不属于犯罪,仅仅是言语、暗示上帮助他人自杀,更不会构成教唆犯罪。

    因为

    自杀主要还是取决于自身的决定。

    他人没有帮助行为,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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