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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四章 离谱的答辩(第3/3页)
    微微一笑,接着侃侃而谈而行使实施职权要构成犯罪,必须要满足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条件。

    而他替张三谋取的是被拖欠的工程款,属于正当利益,法律是支持的。

    所以,他收钱帮忙办事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一番答辩后。

    秦牧的声音回荡在模拟法庭。

    一石激起千层浪。

    来自柳州的五名律师面色陡然大变。

    他们都是金牌律师。

    反应极快。

    事实职权

    仅仅这四个字,就让他们意识到了自己的问题所在。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两种职权,一个是法定职权,一个是事实职权。

    法定职权指的是其职责范围内的权力。

    事实职权指的是因其职权影响而存在的权力。

    显然。

    王五使用的并非法定职权,他没有动用公安机关的权力,而是找到了教育机关的局长赵六。

    且因为帮助张三要回工程款的行为

    并非是不当利益。

    因此。

    王五是不构成犯罪的。

    同理,张三给王五送钱,也不构成犯罪。

    紧接着。

    秦牧趁热打铁,接着反驳道因为行贿罪谋取的同样是不正当利益,而张三只是为了要回自己的工程款,属于法律支持的利益。

    短短几分钟。

    他便将己方四个当事人中的两人撇了出来。

    张三和王五,一个行贿,一个受贿,但偏偏都不会构成犯罪。

    听起来很离谱。

    但恰恰如此。

    只要是正当利益,王五想收多少钱都可以,只要他不使用法定职权。

    至于某教育机关的局长赵六

    他收了钱,办了事,动用了其法定职权。而法定职权构成犯罪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

    即赵六收钱办事,妥妥构成了受贿罪

    这个是跑不了的。

    至于李四

    拖欠工程款,拒不支付,构成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也是板上钉钉。,请牢记:,免费最快更新无防盗无防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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