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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第6章(第1/5页)
    秦政恐吓完了这两个倒霉蛋,真的拿起了竹简开始教学,他当年师从百家,虽不能说是学富五车,但也是腹有诗书,毕竟,他的工作是皇帝,而不是像诸子百家一般钻研学问。

    郤荣和郤华一开始还战战兢兢,生怕自己一不小心就被秦政拿着木棒再打一次,听着听着却也入了神,徐福更是一早便找了个好位置开始听讲了,并且还时不时在竹简上记下重点。

    秦政大概是以前从未见过像郤荣和郤华这样不学无术的子弟,他的讲课标准是比照着扶苏来的,在路上的这些时日,足够他将汉朝四百余年的律法,文化等了解的一清二楚,所以,他讲的内容比较高大上,而且和其他的夫子不同。

    他直接用事例讲话,而不像其他的夫子要先让这对可怜兄弟去背论语。

    秦朝时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式、法律答问、廷行式以及程、课等,而到了汉朝,则变为律、令、科。春秋是汉代的宪法,具有凌驾于人和法律形式之上的最高法律效力因为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讲究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而且,在法律的严苛程度上也做了一定的修改,比方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等等,汉景帝继位后,又在这上面进行了改动,对笞的数量和笞杖的尺寸都做了修改。

    秦政看着这些律法,和秦的律法相比,的确有了很大的改进,只是仍有不足,毕竟,这世上的犯罪手法多得是,法律虽然能够在一开始对制法者能够想到的犯罪做出规定,但是却没办法挡住人们的脑洞大开,他和徐妧讨论过这件事,徐妧一听就笑了。

    “我们那时候,有一句话流传很广所有能够赚大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她拿着刀慢慢削着竹简,“人的想法总是无穷无尽的,即便法律已经明文规定了很多东西,但是还是会有人钻空子,或者另辟蹊径想其他的法子来赚钱,制法者能够做的,就是在发现新的违法事件的时候尽快修改法律条例,给犯罪者一个恰当的处置方式。”

    他们说着,便讨论起了一件西汉时候的案子,没有亲子的甲在道旁捡了弃婴乙作为养子,乙长大后杀了人,告诉甲后,甲把乙藏了起来,问甲应该被判处何罪。

    按照当时的法律,藏匿犯人要受重刑。但春秋上提倡父子一方犯罪后可以互相隐藏,董仲舒认为家长爱护子女是人之常情,父母藏匿犯罪的子女理应得到谅解,不应受到处罚,所以判处甲无罪。

    徐妧用现代的眼光来看,觉得董仲舒的这个判决未免太过偏向伦理道德一些,现代的刑法中,甲已经知道了乙杀人,仍旧窝藏包庇了他,这已经构成了窝藏罪,虽然这个案子的内情没有细说,比如乙到底属于哪种杀人过失杀人,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也没有说甲在知道乙犯罪后,有没有劝说乙去自首,所以不好判定这个窝藏罪到底要怎么判,但是不管如何,甲还是要被处罚的。

    而秦政从秦律的角度来看,杀人是重罪,秦律规定,当事人向官府呈诉,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非公室告是指对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向官府提出的控告,如果官府不予受理,坚持告发的要受到处罚,但同时,秦还鼓励并强迫人们告发犯罪。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文化盛行,亲亲相隐这个被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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