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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六、眼前一亮:无效抵押合同有戏(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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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判下两个案子,都说全民企业在金融服务社贷款是金融服务社超范围经营,是无效合同。夏天觉得这是一个新课题。其中,贵z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的判决书写道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6深中法经初字第1026号

    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原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地址深圳罗湖区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贵z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深圳罗湖春风路高嘉大厦。

    法人代表邵华。

    上列原告诉被告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郝文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4年io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抵押贷款合同。合同内容为被告分二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40万元,月利率12078,期限1年。被告用其所有的位于深圳春风路高嘉大厦的房产作了抵押。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但时至今日,被告未偿还原告分文贷款本息。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息、罚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被告未答辩。

    查明1994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抵押贷款合同。合同规定原告贷款人民币800万元给被告;期限从1994年io月17日至1995年io月17日;用途流动资金;月利率12078;用款计划借款分三期使用。第一期于1994年10月17日借290万元;第二期于1994年io月23日借250万元还款计划借款分三期归还。第一期于1995年10月17日还本金人民币290万元;第二期于1995年10月23日归还本金人民币250万元。合同上,被告以自己所有的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原告。房产位于深圳罗湖区春风路高嘉大厦14楼a、b、c、d、e、f、g、房房产证号码分别为深房地字第1051687至1051693、1051695号。该抵押贷款合同亦经深圳公证处予以公证,合同还对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该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年10月17日,原、被告还签订了一份借款借据,其中。io月17日借据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290万元;起息日94年10月17日到期日95年10月17日;月利率12078。10月21日双方签署第二份借据,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250万元;起息日1994年io月21日;到期日95年10月21日;月利率12078原告于签订借款借据的当天依约将贷款发放给了被告。合同期限届满后,原告称被告只归还1995年4月20日前的利息,尚欠贷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被告则未到庭;也未相关的证据。

    又查原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的经营范围为办理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代办保险及其他代收付业务。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1995年6月,原告由该服务社改制更名。该笔贷款,原告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发放。

    再查被告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以上事实的认定,有抵押贷款合同、公证书、借款借据、营业执照、庭审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的前身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将贷款发放给被告;超越了经营范围,故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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