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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二、苏公安的《申请再审书》上京(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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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分两头,各叙一方。

    前文说到宝安政法部门组织的安延公司专案组向中央政法委写了一个报告,受到上级高度重视,直接批示下来“要从严查处。”于是,深圳政法部门也就紧锣密鼓,一方面抓紧对朱赤儿诈骗案件的相关人员的侦查工作,另一方面,也积极准备对贷款案件启动再审程序。恰恰在这个节骨眼上,公安局实施监视居住的岸尾村的原负责人,也是犯罪嫌疑人之一的刘森林竟然玩了个金蝉脱壳,活生生地在公安的眼皮底下溜走了,到现在也没有下文,使这个案子变生出一段有趣的插曲。

    而由苏公安负责侦查的另一个诈骗案陈连平诈骗工业村房产的案件,也由苏公安绞尽脑汁,不断的变换侦查手段,不断突破、深挖,拓展线索,寻找漏洞,终于找出不少像模像样的证据。

    苏公安将调查笔录的要点摘录下来,作为否决贷款合法性的根据,当然,最关键是否定抵押合法性的问题,供会议讨论,大家议来议去,都觉得可以往上报了。但是往哪里报呢作为申请再审来讲应该往省高院报,而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恰恰明确说这不是经济案件。若再往省高院送,显然有瓜田李下之嫌。那么还是往b京送,由最高人民法院压下来再审,那就理想得多。对就往最高人民法院送。

    于是。从事专案的苏公安与工业村聘请的律师几经斟酌,写出了以工业村的名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申请再审书,全文如下

    申请再审书

    申请再审人深圳宝安工业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深圳宝安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陈胜利。职务村委主任。

    被申请再审人市民银行湖贝支行。

    住所地深圳罗湖湖贝路。

    法定代表人王显耀,职务行长。

    被申请再审人深圳宝安福利床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新安海滨路2栋。

    法定代表人陈连平,总经理。

    申请请求

    1、裁定对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法经二上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再审。

    2、裁定撤销上述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中院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

    3、裁定驳回被申请再审人市民银行湖贝支行的起诉,将本案移送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查处。

    4、两被申请再审人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再审人深圳宝安工业村民委员会因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法经二上字第170号事判决书及深圳中院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两级法院没有认定陈连平欺诈事实,回避本案存在的金融诈骗犯罪嫌疑事实,必然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因此特向贵院提起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一、陈连平擅自变更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把一笔借款抵押变更为两笔借款抵押。因此,本案的抵押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1994年月日作者注原文如此,我村与深圳宝安银河实业开发公司签订合作合同书,双方约定由我村四本房产证包括本案的三本四栋厂房作抵押。由银河公司向银行贷款;贷款金额为6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从1994年8月1日至95年8月1日;贷款归我村使用,银河公司收取200万元贷款的20年利润。签约后,我村按约定了一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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