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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一、慈母手中线,严父笔中情(2)(第4/9页)
    业村调查,经包括我在内的三级审批,并到宝安区公证处、国土局办理抵押登记,贷出320万元。到期后该企业无力归还,银行遂于1997年起诉至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于1997年11月3日判我行胜诉,工业村要以抵押房产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工业村不服,一方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并提出该案是诈骗案。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2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省高院明确指出该案合同“内容合法,手续完备,而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至于陈连平是否构成诈骗的问题,不是本案审理的范畴,本院不予处理。”另一方面,工业村在省里召开党代会期间组织村民集体上访,引起省、市高度关注。这样,区政法部门当作维护一方稳定的大事,以刑事案立案并实行公、检、法联合办案。于是,各种手段出来了该公司法人代表陈连平被收押,用特殊手段获取证词。我行经办贷款的四人,也分别做了询问笔录。

    更为离奇的是1998年8月16日,被公安局收押的陈连平竟用专用信纸写给我一封信,由陈连平爱人送来,信中说“到了公安局我才听人说,你跟金融服务社总经理庄宇瓜分了我支付的70多万利差,你得了25万元。你得的那一部分要给回我,我就保你无事。”云云。

    看了信后,我联想到1998年6月16日应约到公安局交谈贷款经过,经办干警闪烁其词称我是“客家精英”、“有两个胆”,和他们事后多次对贷款经办人员的无礼纠缠,我觉得有人出于某种目的如认定贷款非法在演戏。从1998年5月4日至1998年6月24日公安干警对银行调查期间,我和支行领导先是积极配合调查,后来看到个别公安干警比较离谱,我们的态度也越来越强硬,6月17日,王显耀行长明确告诉经侦队准备逐级投诉经办干警。

    1998年10月19日,工业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书,要求法院撤销终审判决,全案移交区公安局侦查。此后,工业村又向呈送申诉信。后来,省高院审监庭启动审判监督程序。1999年6月18日,我们向省高院提交关于深圳某工业村民委员会提出再审申请的几点意见,紧紧抓住工业村自称“只取得100万元贷款”的事实,说明工业村委是知情的,应维持原判。

    至此,省法院明令深圳中院恢复执行程序。

    1999年7月8日,为响应重新回到谈判桌前的工业村委的要求,我向市民银行总行呈报关于变通处理宝安福利床业公司贷款抵押物的请示并获批准。1999年7月12日早上,在市中级法院牵头下,xx镇法庭庭长和中院法官一早就在我办公室门口等着,邀请我亲赴宝安xx镇人民政府,代表湖贝支行与乙方区工业村民委员会、丙方xx镇人民政府代付款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三方签字后,市中院当即送达1999年7月11日制作好的1999深中法执字第b018153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此案。

    作为当事人的一方,某区工业村委主任陈胜利在签合同时极具诚意地邀请我们察看了工业村的村容,中午在全区最好的酒店设宴请我们吃饭。席间,村主任对银行和我极尽道歉之意。

    早在此案终结前开始暗潮汹涌的1998年5月25日,作为贷款经办当事人的我,以坚定的意志写了这样一段话给我的核心部下

    “作为岗位练兵,现省高院170号判决书给诸位一阅。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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