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到卖居住的地址进行嫖娼。
2015年3月23日,王帅自认意识到错误,向范琳写下保证书。
但范琳写下保证书后,非但不改恶习,甚至变本加厉。
范琳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于2015年8月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该院于2015年12月判决不准离
婚。
判决后,夫妻两人感情并未改善,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女儿王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于法院判决离婚后每月支付给原告2,000元作为女儿王某2的抚养费支付至女儿18周岁止。
王帅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的感情还是有的。被告虽然之前有过嫖娼行为,但之后已经改正了,普陀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也积极采取措施,一心想要挽回婚姻。
来源理脉
嘉宾谭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方弘丈夫嫖娼是否是离婚的法定理由
谭瑛律师“嫖娼”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但“嫖娼”并不是法律规定必须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法律规定了五种情形,法院可以在夫妻一方起诉后就判决离婚
第一,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第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第三,赌博、吸毒、屡教不改。
第四,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第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般来讲,有以上情形之一,法院才会在当事人起诉一次就判决离婚。但是,“嫖娼”并没有规定其中。
对婚姻的不忠诚要达到重婚或者与别人同居,法院才能一次判离。本案法院具体是否判决离婚要看男方的态度,如果男方坚持不同意离婚并且表示不再作出类似行为,一般法院在一审中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方弘如果法院以丈夫“嫖娼”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男方是否要支付女方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或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少分或者不分
谭瑛律师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严格来说,“嫖娼”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方。但是,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实、互相尊重。
所以,在实践中,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嫖娼”是属于上述几项情形之一,但婚姻法原则上要保护妇
女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会考虑偏向女方一些适当多分。在财产部分,法院一般不做极端的判决,就算其中一方的过错属于上述情况之一,也不会判决其净身出户。
具体到本案,我认为女方如果有充足证据证明男方存在“嫖娼”的情况,在分割财产时候会有所体现。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多分少分的比例,这由法官根据证据自由裁量。
方弘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两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的话,法院都会判决离婚。本案法院两次都驳回了妻子的离婚请求,为什么呢
谭瑛律师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夫妻一方第二次起诉,法院会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律规定离婚诉讼在一审判决之后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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