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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第9/20页)
    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上述各项外汇,根据会计制度按期结算实现的收入,应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

    3不结汇项目。

    境内机构在取得外汇局核算的开户凭证后,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属于下列范围内的外汇可以保留而不结汇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

    2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3国家批准专项用于偿还境内外汇债务并经过外汇局审核的外汇。

    4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5境外借款,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6捐赠、资助及援助合同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外汇经外汇局批准后可以保留。

    7外国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个人的外汇。

    4外汇收入申报制度。

    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内机构在一切出口贸易方式项下的收汇事宜都要按要求进行收入申报,以便于国家对外汇管理进行宏观调控,其具体步骤如下

    1出口单位应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领经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核销单在货物报关时,出口单位必须向海关出示有关核销单,凭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办理报关手续,否则海关不予受理报关。货物报关后,海关在核销单和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

    2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后因故未能出口的,出口单位须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

    3出口单位报关后,必须及时将有关报关单、汇票副本、发票和核销单存根送当地外汇管理部门以备核销。

    4出口单位在向受托行交单时,受托行必须凭盖有“放行”章的核销单受理有关出口单据。凡没有附核销单的出口单据,受托行不得受理。出口单位无论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在报关时都必须使用自己的核销单。代理报关单位在为出口单位办完报关手续后,必须及时将核销单和有关报关单退还委托人。

    5出口单位用完核销单后,可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核领新的核销单。

    6出口单位的一切出口货款,必须在下列最迟收款日期内结汇或收账

    即期信用证和即期托收项下的货款,必须从寄单之日起,港澳和近洋地区20天内、远洋地区30天内结汇或收账。

    远期信用证和远期托收项下的货款,必须从汇票规定的付款日起,港澳地区30天内、远洋地区40天内结汇或收款。

    寄售项下的货款,出口单位必须在核销单存根上填写最迟收款日期,最迟收款日期不得超过自报关之日起360天。

    寄售以外的自寄单据指不通过银行交单索汇项下的出口货款,出口单位必须在自报关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结汇或收账。

    7出口单位不论采用何种方式收汇,必须在最迟收款日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凭解付行签章的核销单、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8逾期未收汇的,出口单位必须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申报原因,由外汇管理部门视情况处理。

    32外汇支出管理

    外汇支付业务涉及很多外汇管理规定,出纳人员在付汇操作过程中,要注意掌握外汇账户付汇制度、银行售汇制度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有关内容,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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