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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第10/23页)
    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可查询缴费记录。

    单位应当每年初向本单位参保人员公布单位上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7住房公积金

    71住房公积金概述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一些单位不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职工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下列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5非本市职工调离本市时。

    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其中2、3、4、5情形,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以销户形式全额提取,所提取的金额为职工私人所有。

    另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也可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继续存储。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尚不足的,其配偶可申请提取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72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1住房公积金的初始登记。

    1单位初建住房公积金时,依“填表说明”,填写一式两份的“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汇交清册”报归集部门,同时单位印鉴卡一式两张完成初始登记。

    2“住房公积金汇交清册”的实际张数要与“住房公积金登记表”上附汇交清册的张数一致。

    3住房公积金的月交存额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以后每年5月1日至31日,均要向归集部门编报本单位下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汇交清册”。

    4交存额核定后,在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可变更一次,单位应重新填报“住房公积金汇交清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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