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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1章 朝归倭附(十四)君权臣权(第3/4页)
    皇帝怠惰而久居深宫,无法如太祖一般勤政英明时,其对权力的掌控自然就会大幅减低。这就解释了为何后世君主,尤其如原历史上万历等怠政之君的权力,始终无法恢复于洪武、永乐朝之皇权巅峰之因。

    这就得出一個结论,既废相一举于后续而言,对君权膨胀与否并无重大影响。故所谓臣权与君权之间关系,乃至臣权与君主之间关系,应撇除相权之成分,仅以臣权即文官集团的权力与皇权之关系来讨论。

    那么先从决策权来看。名义上,明代皇帝掌有最高的决策权,主要表现就是所谓的批红。然而,明代皇帝的命令必须经过六部尚书,而其下的六科给事中则有封驳之

    权,且皇帝命令必须要有内阁票拟,否则即为不合法。

    钱穆国史新论中说“清代皇帝重要命令直接由南书房军机处发出,而且可以直接发给中央乃及地方各机关各行政首长。这在明代是不可能的,是违法的。

    明代皇帝命令必先分别发与六部尚书,这相当于今之行政院的各部部长,不过明代皇帝像是自兼了行政院长而已。

    明代又在每一部尚书之下都设有专门的咨议顾问之类,谓之六部给事中,他们有权反驳皇帝命令,只要他们不同意,可以把皇帝上谕原封退回。”

    方志远明代国家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中也说“皇帝诏令的起草,诸司奏启的批答,如未经内阁票拟,则被称为中旨、手敕、或内批不符合正常程序。”

    朱永嘉明代政治制度的源流与得失同样说“皇帝诏令的起草,如果未经内阁票拟则被称为中旨、手敕、内批,那就不能算作法定的正规文件下达票拟成为决策过程中正规的、不可或缺的办事程序。”

    往往有论者每见票拟者,便提出宦官批红一事,以证臣权于决策之影响力微乎其微。而宦权为皇权之延伸,故以此论君主之独裁。然则此说并不成立,因为所谓宦官批红,仍需遵循制度,并非可以肆意妄为。

    李伯重明代后期国家决策机制研究中说“在正常情况下,凡章奏,司礼监必须奏送御览,大事由皇帝亲批。皇帝的批文要书写在章奏当中,称圣批。

    宦官批红与圣批不同,一是宦官所批为庶事;二是批前要经内阁调贴;三是由司礼监的众太监分批,不专属一人;四是要遵照阁票批红;五是批文书写于章疏边旁,仅只作为皇帝做决定的参考。

    其中内阁调贴为关键,故宦官批红又称之为调贴批。未经内阁调贴,宦官擅自批红视为非法,六科得以封驳。”

    可见内阁即臣权之一部分,于大明决策之中占重要地位,故从制度或者说习惯而言,不可说臣权恒弱,而君权恒强。

    除内阁于决策之中所发挥之影响力,明代但凡遇军国大事,皆遵循“大事必集议”之传统,故以廷议决策。这一点,于明史职官志“六科”中记载的“大事廷议”可知。

    所谓“大事”,实际上包括以下事项一、议立君;二、议郊祀;三、议典礼;四、议封爵;五、议亲藩;六、议大臣;七、议民政。

    廷议制于明初,君主凡遇大事,皆会亲自主持并与群臣商议,此时的决策权为君主主导,但臣权亦可于决策之中,发挥一定作用。

    到了英宗时期尤其是早期,因为皇帝久居深宫,故廷议由大臣主持举行,并且从此成为定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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