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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4章 鲶鱼(第1/5页)
    所谓vestg制度,是一种源自阿美莉卡创投圈的vestg制度,直到杨默重生之前也没有特别恰如其分的中文翻译,只能暂且称之为“股权兑现术”。

    这是一种类似于对赌协议,但又跟对赌协议很有些不一样的股权激励方式,反倒是跟后世的“年薪制”有些异曲同工之妙。

    这种vestg制度,最重要的一点便是“创始人股份限制”,它往往会要求各创始人将其25的股份将于交割后一年时悉数归属,各创始人其余75的股份将在之后三年或者五年内按等额分期归属。

    这样做有什么好处呢

    举个例子

    原本某创业公司有3位股东,张三出资400万元,李四出资300万元,王二出资200万元,并约定“出多少钱占多少股”。

    公司运营1年后,李四与张三理念不和,要离职,于是问题出现了,李四出资300万元占了公司30的股份,怎么办

    李四不同意退股,理由很充分:第一,这30的股份是自己真金白银花300万元买的,退了,不合理

    第二,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都没有规定股东离职还要退股。退了,不合法。

    张三深感不平,却无计可施,他确实没理由把李四的股权收回来

    当然还有另外一种可能,李四同意退出,但对转股价格各方扯皮,导致退股遥遥无期。或者李四退出公司运营后,对公司价值已再无贡献,占股比例如此之大,势必导致股权结构畸形。

    股权是公司机器运转的原动力,动力系统出问题,严重影响公司的后续发展,这该如何是好

    这时候,我们是否可以换一种方式思考问题。

    如果创业之初持股比例必须固化,是否可以在调整机制和退出机制上做做文章。比如创始人股权的20,在公司创始时,就马上vestg兑现,剩下的80分4年vestg;

    依此约定,如果李四一年后离开的话,他会拿到30x206的股权,加上创始时的6,共12的股权。剩下18的持股将被其他股东以对应的原始出资价格回购。

    好了,这就是vestg制度,最原始,最基础的使用方法。

    但能够在阿美莉卡的创投圈兴起,vestg制度可能这么简单么

    当然不

    vestg条款有很多的细节设计空间,具体如下:

    1vestg的周期。

    可以是3年、4年、5年等。一般来说,创业时公司创新度越高,试错期越长,vestg的周期可能会约定得越长。

    2vestg的比例。

    可以每年平均,也可以逐年递增。比如,第1年10,第2年20,第3年30,第4年40,逐年递增。360公司按照类似的模式:全职满2年成熟50,第3年75,第4年100。国外常见的模式是:5年成熟,干满1年成熟15,剩下的每月成熟148。

    3vestg的节点。

    可以是12个月、6個月、3个月。比如,比如某些条款会要求“各创始人25的股份将于交割后一年时悉数归属”,这意味着,哪怕创始人做了11个月零29天离开,也没有这个股权,必须做满12个月。这在硅谷资本圈中称作“ciff”,直译为“悬崖”。但也有的公司是一年内的ciff同真格投资条款里说的一样,满一年之后一次性给25,后3年的时候是每个季度兑现,也就是说每个季度,你都能拿到25的14,这样如果你干了18个月离开,最后干的6个月也不是没有收获的。

    4v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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