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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0章 包公违法(第4/6页)
    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检法之后,将案子移交给一个判决委员会。判决委员会负责起草判决书,交委员会全体法官讨论。若对判决没有异议,则集体签署,将来若发现错案,所有署名的法官均追究责任。这叫做“同职犯公坐”。对判决持异议的法官,可以拒不签字,或者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见,这叫做“议状”,日后若证实判决确实出错了,“议状”的法官可免于问责。

    判决书必须获得全体法官签署,才可以进入下一道程序送兼任法院的首席法官的知府或知州做正式定判。首席法官定判后,还需要对被告人宣读判词,询问是否服判。这时被告人若称不服判,有冤要伸,那么将自动启动“翻异别勘”的程序原审法官一概回避,由上级法院组织新的法庭复审,将前面的所有程序再走一遍。原则上刑案被告人有三次“翻异别勘”的机会。

    这才是标准程序,但还不算完,被告人依然有伸冤的机会

    赵昺掌政后一直希望建立其依法治国的制度,对此法外开恩的道具自然做了番研究。其实所谓的“免死金牌”,是在宋朝开国初太祖皇帝赵匡胤为安抚地方军阀用的招数而已,其曾赐李重进、苗傅、刘正彦等将领丹书铁券,但赐丹书铁券并非常制,且随李重进、苗傅、刘正彦叛变事败,自焚、被诛,铁券也随之被销毁,铁券之制遂不复存。因此在宋朝司法过程中,不可能出现丹书铁券对抗尚方宝剑的戏剧性情景。

    可见即便领了丹书铁劵的人也并非就能都能逃得一死,且是赵匡胤的个人行为,其后再为出现赐丹书铁券的好事发生。而据赵昺所知事实上宋人的法制观念是排斥免死金牌的。他们说“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故王者不辨亲疏,不异贵贱,一致于法。”

    太宗时,任开封府尹的许王赵元僖因为犯了过错,被御史中丞弹劾。元僖心中不平,诉于太宗“臣天子儿,以犯中丞故被鞫,愿赐宽宥。”太宗说“此朝廷仪制,孰敢违之朕若有过,臣下尚加纠摘;汝为开封府尹,可不奉法邪”最后,贵为皇子的赵元僖“论罚如式”。

    宋太宗也曾想庇护犯法的亲信,陈州团练使陈利用自恃受太宗宠爱,杀人枉法,被朝臣弹劾,本应处死刑,但太宗有意袒护他,说“岂有万乘之主不能庇一人乎”宰相赵普抗议道“此巨蠹犯死罪十数。陛下不诛,则乱天下法。法可惜,此一竖子,何足惜哉。”最后太宗不得不同意判陈利用死刑,想想皇帝本人也庇护不了犯罪的亲信,何况免死金牌

    由此可见宋人的司法,并不倚重代表特权的权力道具,而更强调三尺之法。至少在理论上,宋朝法官要让犯死罪的权贵伏诛,只需凭头上三尺之法,不必看手中有没有尚方宝剑。

    而如潮剧包公智斩鲁斋郎、川剧破铁卷讲述的世家公子鲁斋郎自恃有祖传的丹书铁券护身,无恶不作,无法无天。为了能将其铲除,最后包公只好采用瞒天过海的非常手段,在刑事呈报文书上将“鲁斋郎”写成“鱼齐即”,骗得皇帝核准死刑,批回文书,再改为“鲁斋郎”,才将这个大恶霸押上刑场处斩的事情。

    所以在此案中的包拯才是个二傻子,其费劲巴适的忙乎半天完全是画蛇添足,根本不需要。事实中就像包公审案中诉讼两方被带上公堂,下跪叩首,然后整个过程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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