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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章 不一样,很不一样(第3/4页)
    也好歹能活命。

    实在实在倒霉透顶、伤的太重,才是救不回来。

    反观战争失利呢

    别说打扫战场了——我方能保住国境线不向内收缩,就已经很了不起了!

    国境线都悬了,自更别提打扫战场,收敛遗体、遗物,乃至焚烧遗体,移送骨灰回家乡,以‘荣归故里’了。

    绝大多数时候,在一场失败的战争中牺牲的军人,都无法保全尸身。

    基本就是该烈士生前的上官,登门知会家人一声:你们的儿子/丈夫/父亲,在战场上英勇牺牲了。

    然后家人们拿该烈士留在家中的遗物,搞个衣冠冢之类。

    十里八乡的左邻右舍,也不会说某某家的男人是‘为国捐躯的大英雄’,而是会平淡的说:哦,他家男人啊,去打了一场败仗,死战场上了。

    甚至于,不乏会有人将战争的失败,归咎于这些在战争中死去的英烈身上。

    ——能死在战场上,分明就是这个人不够优秀!

    ——这种不优秀的人多了,军队又哪来的战斗力

    ——没有战斗力,拿什么赢匈奴人拿头嬴

    所以,战争胜利或失败,对于阵亡烈士的身后名、哀荣、社会评价,都是有着极为显著的影响的。

    死在一场我方胜利的战争中,那你就是用生命帮助我们取得胜利!

    但死在一场我方失败的战争中,则会有人将死去的你,视作战败的罪魁祸首之一。

    对于这个时代,视名誉胜于生命,尤其视家族声誉,更甚于家族未来的汉人而言,这二者之间的区别,比生死之间的落差都更大。

    ——前者比活着还好,后者,则比全家死绝都还让人接受不能。

    第二点:抚恤制度。

    在绝大多数后世人认知当中,阵亡、伤残将士是否得到抚恤,得到怎样规格的抚恤,得到怎样的社会舆论评价,和战争胜败并无直接关联。

    但在封建时代,二者却是高度关联的。

    原因很简单;

    绝大多数封建王朝,实际上都没有太过健全,且较为正常的阵亡、伤残军人抚恤制度。

    好比当今汉室,在法律层面,就只有太祖高皇帝年间,以律令形式留下的几条规定。

    原文为:士卒从军死者,为槥归其县,县给衣衾棺葬具,祠以少牢,长吏视葬。

    翻译过来就是:士兵在服役期间死去的,用小棺盛其遗体,送归原籍;由籍贯地县衙供应葬衣、葬具,为其进行少牢规格的祭祀;并由县衙最高长官亲自参加葬礼。

    看上去很不错,非常暖心,也解决了许多现实问题。

    但实际上,这条关于阵亡将士的规定,却仅仅只是‘规定’,完全算不上抚恤。

    如第一句:士卒从军死者,为槥归其县。

    ——不然呢

    ——不给人尸体送回去,难道还要扔在野外发臭发烂,无法入土为安

    ——真这么干,谁还愿意参军、谁还愿意让家中儿郎去参军

    这本身就是应该做、不做就要损阴德的基本举措。

    再看第二句:县给衣衾棺葬具,祠以少牢。

    这句倒还行。

    由户籍所在地的县衙,为其提供丧葬用品,并按照少牢规格为其举行祭祀,好歹是了点真金白银,实打实减轻了烈士家属在操持葬礼时,所可能面临的经济压力。

    但这一条的问题在于:无论是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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