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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第23/35页)
    人不得干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2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3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4存款人在银行的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准签发远期支票,不允许套取银行信用。

    5存款人申请改变账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可以开立新账户。

    6存款人撤销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销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否则,所造成的后果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7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结算凭证,不准延误、积压结算凭证,不准挪用、截留客户和他行的结算资金;不准拒绝受理客户和他行的正常业务。

    8下列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1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2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3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可以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账户。

    开户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9存款人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10存款人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银行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规定。银行检查时,开户单位应账户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

    11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账户,如果存款人转移基本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12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

    13正确、及时记载和银行的往来账务,并定期核对。发现不符,应及时与银行联系,查清楚。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户单位违反了账户使用规定,将受到以下处罚

    1若单位出租和转让账户。

    1责令其纠正。

    2按规定对该行为发生的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3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2若单位违反了开立基本账户的规定。

    1被责令限期撤销该账户。

    2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12管理的基本原则

    银行结算是社会经济活动各项资金清算的中介,银行结算过程也是一个复杂的款项收付过程。在银行结算过程中,要涉及到收款单位、收款银行、付款单位、付款银行等几个相互关联的个体,以及多个业务环节和繁杂的资金增减变动过程。所以,为保证银行结算的顺利进行,各单位都应该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条

    银行账户管理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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