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10章(第11/20页)
    无形资产的进口,持进口合同或者协议。

    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水单或者收账通知、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和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的证明。

    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持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合同。

    2先售汇后核查的项目。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用户提出的支付清单先购汇,事后核查

    进料加工生产复出口商品的进口,持外经贸部门批准的进料加工合同。

    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及其他服务费用。

    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3外汇局审核兑付的项目。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持外汇局核发的凭证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

    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佣金。

    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发生的对外支付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款;偿还外债利息。

    4资本融资用汇项目。境内机构资本融资项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报,凭外汇局的核准文件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兑付

    偿还外债和外汇转贷款本息、费用,持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款合同及债权机构还本付息通知单。

    境外外汇担 保履约用汇,持担 保合同、外汇局核发的外汇担 保登记证及境外机构支付通知。

    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持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持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5预算单位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项目。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购汇,购汇人民币限额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中国银行含分支机构根据限额为用汇单位建立账户并监督执行,年终账户余额由银行自动注销,各用汇单位需用汇时,凭“非贸易用汇支出申请书”和人民币支票在核定的限额内到中国银行按当天外汇牌价购汇,经中国银行核对无误后售汇,同时削减用汇单位账户内的购汇人民币限额。用汇单位不得超限额购汇中国银行不得超限额售汇。

    6预算外单位非经营性用汇项目。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可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书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等用汇,持合同、境外机构支付通知书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函件。

    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经费,持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和经费预算书。

    在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中心支付境外的考试费,持对外合同和国外考试机构的账单或者结算通知书。

    在境外办理商标、版权注册、申请专利和法律咨
    (本章未完,请翻页)
《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