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10章(第12/20页)
    询服务等所属专项用汇,持合同及相关发票。

    因公出国费用,持国家有关部门的出国任务批件。

    其他非经营性用汇,持外汇局的批文。

    3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按照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进口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进口付汇核销事宜

    1进口单位办理付汇,应当按规定如实填写核销单一式三联,属于货到汇款的还应当填写有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和报关币种金额,将核销单连同其他付汇单证一并送外汇指定银行审核。

    2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付汇手续后,应当将核销单第一联按货到汇款和其他结算方式分类,分别装订成册并按周向进口单位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将第三联退进口单位,第三联与其他付汇单证一并留存5年备查。

    3外汇指定银行对凭备案表付汇的,应当将备案表第一联与核销单第三联一并留存备查;将第二联与核销单第二联退进口单位留存;将第三联与核销单第一联报送本银行所在地外汇局。

    4进口单位应当按月将核销表及所附核销单证报外汇局审查;外汇局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1个月内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5在办理核销报审时,对已到货的,进口单位应当将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核销单证附在相应核销单后凭备案表付汇的还应当将备案表附在有关核销单后,并如实填写“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对未到货的,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未到货核销表”。

    6外汇局审查进口单位报关的核销表及所附单证后,应当在核销表及所附的各张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留存核销表第一联,将第二联与所附单证退进口单位。进口单位应当将核销表及所附单证保存5年备查。

    33外汇管理的处罚规定

    由于国家对外汇有着严格的控制,凡涉及外汇业务的企业都必须按有关法规制度执行,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和制裁。作为出纳人员必须要熟悉了解有关外汇处罚规定。

    1逃汇行为。

    有下列逃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2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3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

    4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5其他逃汇行为。

    2非法套汇行为。

    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30

    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币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

    2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3以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

    4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

    5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

    3擅自经营外汇的行为。

    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
    (本章未完,请翻页)
《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