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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第2/23页)
        41领购发票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在初次申请领购发票和因经营范围变化需增减领购发票种类数量时,纳税人需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

    同“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一起报送的还有发票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纳税人“发票领购簿”。

    “发票领购簿”上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记录领购发票记录、自印专用发票记录、发票缴销记录。“发票领购簿”上的记录,均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纳税人必须按领购簿上核准的发票名称购买或印制发票,当纳税人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产、破产、吊销以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时,要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领购簿的变更或缴销手续。发票领购的流程。

    发票领购流程

    42填开发票

    1发票填开的基本规定。

    1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填开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2单位和个人只能使用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购买的发票,不得用“白条”或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3凡销售商品、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如实向付款方填开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4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实现经营收入或者发生纳税义务时填开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填开发票。

    5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时必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对于填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者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主管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填错发票,应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备查。

    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

    一般纳税人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按上述规定填开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填写要求。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但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免税项目。

    2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应税劳务。

    3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另外,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主要分为下面几种情况

    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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